⑴一、消费者现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形
⑵只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才能要求退货(或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⑶(一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⑷(二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⑸(三消费者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⑹二、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情形
⑺(一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⑻(二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况:
⑼.消费者定作的;
⑽.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⑾.交付的报纸、期刊;
⑿.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⒀(三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⒁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⒂(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⒃(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⒄(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⒅(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⒆(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