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建辉自店铺名为德仁数码店的店铺(淘宝昵称:林峰之风情无限购买了件名称为“正品现货honor/荣耀V全网通G华为荣耀V手机”的商品,订单号为XXXXX。涉案商品的单价为元,订单总价为元,优惠元,淘金币抵扣.元,李建辉实际支付.元,仁德堂公司以顺丰速递快递方式发货,运单号为XXXXX。
⑵但是经过检验,该手机是组装机。李建辉提交的华为终端服务报告显示,“设备SN为SALDUXXXXXXXX的华为手机的处理状态为放弃维修,备注显示发票疑似是套打的,企查查了这个发票单位,营业执照已吊销,手机颜色与出厂颜色不符合,疑似组装机。且李建辉提交的其与华为终端人工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华为官方客户服务中心开具的鉴定报告是能够代表华为公司的最终的权威鉴定报告。”
⑶李建辉直接起诉了淘宝平台,但是最终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均已失败告终,并且自己还承担了诉讼费元。
⑷读者看到此处可能会问,为何法院不支持呢?消费者保护法里也有相关规定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⑸我们消费者都有一个概念就是这个平台凭什么不负责质量检测,毕竟是在你这卖东西,坏的名声也是你的,相信大家平时也会听到此言论:“淘宝便宜假货多”此类言语!其实大家可以想一下,你在商场卖东西商场还要挨个检查你的货是不是正品吗?商家只是提供一个平台给你销售,除非明知你是假货还放任不管,那样才会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与销售者承担一个连带责任,或者说的更通俗一点,你租个房子吸毒、贩毒,出租人不知道你干嘛的,难道你被抓了后,他也要承担责任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这样就能看出该法条规定的合理处。
⑹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法官怎么说:在已知经营者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督促职责,督促商家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根据淘宝公司提交的年月日对德仁数码店的处罚内容通知截图、仁德堂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信息截图及关于杭余市管函{}网监号的回函,可以看出淘宝公司在获悉商家经营异常的信息后,对其不合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对于李建辉主张自己和行政管理部门仍无法通过变更后的登记住所地联系到商家,且商家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问题。二审期间,淘宝公司又尝试联系了不在营业状态的商家,并向李建辉披露了仁德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上述事实能够说明淘宝公司尽到了平台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诉人关于淘宝公司始终未披露卖家信息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⑺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起诉在淘宝有所作为并且非常配合你的情况下,起诉淘宝是没用的,不仅主张不了假一赔三,还要搭诉讼费,得不偿失啊哈哈哈,所以买东西还是要去官方旗舰店买啊(虽然不能保证全部是真的,但是你还有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