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月日消息 在宣布将针对美国《财年国防授权法》第条的合宪性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华为全球网络安全和隐私官John Suffolk还在今天的深圳外媒记者会发表了演讲!另外,华为G产品线总裁杨超斌、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及此次案件首席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Glen Nager等人也先后发表了演讲。
⑵John Suffolk在演讲中表示,华为赞成任何政府或企业设定高的网络安全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目标。在这方面,John Suffolk透露,过去年来,华为在多个国家支持客户达成上述目标。
⑶John Suffolk表示,不能够仅仅根据某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上的商标,就认定该产品完全来源于这个供应商。他举例称,某个产品上可能印着华为的名字,但通常只有大约%的部件来自于华为。
⑷此外,John Suffolk还提供了一些其他数据,如年月,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发布的一份报告评估了供应链风险,提到“一台简单的笔记本电脑可能包括来自家公司的部件”;年,苹果公司有家全球供应商,其中家位于中国大陆,约%的iPhone是在中国生产的。
⑸另外,John Suffolk谈到,在漏洞数量最多的十家公司中,美国技术公司就占了九家。这些产品都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风险。他举例称,年,如Wannacry、Petya和Locky等,以及Intel、AMD和ARM设计问题导致的主要硬件问题,给美国造成了影响,但没有一个和华为有关。
⑹谈到“网络安全卫生”时,John Suffolk表示所有政府和企业应实现基本的“网络卫生”,加强自我保护。大量证据表明“网络安全卫生”的基本措施仍未落地,甚至在美国联邦政府和机密领域也是如此。
⑺在这方面,低水平的“网络安全卫生”导致了多起大型数据泄露事件,如雅虎、美国人事管理办公室、Target Stores、eBay、Equifax等组织遭遇的泄露事件。而这些事件没有任何一起攻击、数据泄露或缺陷是华为导致的。
⑻John Suffolk称,华为是全世界最开放、最透明、接受审查最多的公司,对此他们感到自豪。他透露,华为允许政府和客户接触他们的知识产权,以全面满足他们的要求。
⑼John Suffolk认为,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将取决于一致的国际标准认证机制以及开放和透明。政治化的做法无法保障网络安全。
⑽以下为华为G产品线总裁杨超斌演讲全文:
⑾尊敬的各位来宾,
⑿我是华为G产品线总裁杨超斌。谢谢大家前来参加本次活动。
⒀三十多年前,罗纳德·里根总统说过,每一天的开始都意味着各种新的可能。在当下,G技术就是这句话最好的例证。相比G,G将提供更高速率、更低时延以及更加安全的网络连接,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网络体验。
⒁英国电信首席架构师最近表示,“华为是目前唯一真正的G供应商。”但是,美国《财年国防授权法》( NDAA仍然仅仅基于毫无依据的安全担忧对华为实施不正当的限制措施。华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过去多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记录。
⒂排除华为以及破坏公平竞争将抬高美国运营商的建网成本,减缓G部署节奏,损害经济,最终影响美国人民享受先进G网络的权利,导致他们不得不承担额外的通讯费用。
⒃加拿大运营商Telus首席技术官表示,华为参与市场竞争可以“降低至少%的行业成本”。据GSMA预计,年至年,北美运营商资本支出将高达亿美元。如果华为能自由参与市场竞争,即使只能节省%的行业成本,节省金额也将高达亿美元。
⒄年,T-Mobile推迟了G网络商用计划。AT&T宣布他们所谓的G网络速率不到Mbps,而韩国运营商LG U+采用华为G技术部署的网络下载速率则超过.Gbps。
⒅华为投入G技术研究已超过年之久,在G方面比同行至少领先个月到个月,累计获得基本专利授权超过件。我们已签订了多个G商用合同,,多个G基站已发往世界各地。华为是全球最大的G厂商。
⒆时不我待。G技术发展亿用户用了年的时间,G技术用了年。我们预计G技术发展亿用户只需要年的时间。年,超过个国家预计将发放G频谱。华为已经开发出全球最强大、最简单、最智能的G网络技术。
⒇我在一开始引用了里根总统的名言。这句话完整的句子是这样说的:“每一天的开始都意味着各种新的可能。能否在每一天都做些让我们走向进步与和平的事情,这都由我们决定。”给全人类带来福祉的技术发展就是这样的事情,不应该被设限。现在,是否选择继续走向进步将由每个美国公民来做出决定。
⒈以下为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发表演讲:
⒉大家上午好,我是宋柳平,目前担任华为首席法务官。
⒊今天上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美国有限公司向位于德克萨斯州普莱诺的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就美国法律不合理地针对、惩罚华为提出抗辩,以保护公司和我们的客户。《财年国防授权法》( NDAA第条明确针对华为,不仅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从华为购买设备和服务,还禁止政府机构与购买华为设备或服务的第三方签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资助和贷款,即便这些交易对美国政府并无影响或并无关联。通过提出此次诉讼,我们希望能让美国国会不要违宪地阻碍华为将建立全球一流G网络所急需的领先技术带给美国。
⒋第条明确针对华为,将华为列入黑名单,损害了华为的声誉,且不给华为任何澄清的机会让其免受制裁,这是违宪的。美国对华为的攻击是有企图、带有惩罚性的。当时在通过这部法案时,参议员Tom Cotton表示,华为应该被“判处死刑”,应该将“华为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参议员Marco Rubio对华为进行诽谤,称华为是“特洛伊木马”,“不能允许华为在美国开展任何业务。”
⒌第条不仅对华为构成了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华为的客户也构成了伤害。该法案不允许华为向任何与美国政府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提供其全球领先的技术,不论华为的产品是否会用于政府。因此,这纯粹就是惩罚性质的。该法案让美国消费者无法获得最先进的技术,特别是在那些华为的竞争对手不愿意提供服务的贫穷、偏远地区。
⒍国会针对华为的做法过于宽泛,同时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说过于宽泛,是因为这部法案的禁止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甚至包括与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没有关联的机构,如印第安事务局和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更糟糕的是,这部法案还适用于大量与联邦政府机构签订过合同的私营企业,甚至在与政府合同毫无关系的私营项目上阻碍华为与这些企业合作。第条同时也无法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供应链是全球化的,无数企业在中国制造产品或使用产自中国的部件。一些大型电信企业与中国政府还建立了合资公司。但是NDAA却只针对华为等少数企业,供应链上的大部分企业都不受限制。
⒎不幸的是,第条是建立在众多错误、未经证实和未经验证的主张的基础上的。法案里的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华为并不为中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其控制和影响。此外,华为拥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和机制。迄今为止,美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安全问题的证据。华为从未得到过任何公平的机会来与指控华为的人进行对抗和盘问,也从来没有为华为提供一位公平的审判官。美国国会同时扮演立法者、检察官和陪审团的角色,这有悖于美国宪法。
⒏鉴于此,我们特此起诉美国政府和第条所适用的多个政府部门部长,包括农业部长、代理内政部长等。虽然这些部门明显与国家安全和相关领域没有任何关系,但第条仍然适用于这些部门。我们要求法院判定适用于华为的第条违宪。我们希望法院能够从法案中删除这些侵犯联邦政府机构和华为权利、违宪的条款,这样我们能和总统及他的政府部门一起找到解决方案,让美国民众能够使用华为产品并确保美国国家安全能得到充分保护。
⒐以下为此次案件首席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Glen Nager演讲全文:
⒑大家上午好,我是Glen Nager,此次案件的首席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华为技术美国有限公司向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挑战《财年国防授权法》( NDAA第条的合宪性。具体而言,此次诉讼是基于美国宪法的三个密切相关的不同方面: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以及授权条款里的三权分立原则。
⒒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条款禁止通过带有选择性和惩罚性的法律。根据起诉书, NDAA的第条违反了宪法的这一禁止性条款,因为第条仅禁止华为(和另外一家实体向联邦政府,以及与联邦政府签署合同或接受联邦政府贷款和资助的实体提供特定产品。
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在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前,应该行使正当法律程序。根据该条款,只有在遵循普遍适用规则的前提下,依法剥夺自由才是合乎宪法规定的。根据我们的起诉书,第条仅针对华为(和另一家实体,禁止其销售相关设备,这违反了这一普遍适用的要求。起诉书还表示,第条暗指华为受制于中国政府的影响且构成安全风险,这是对华为的污蔑。
⒔最后,根据宪法的授权条款,美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是独立的,由不同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授权条款,国会只有制定规则的权力,没有针对个人执行这些规则的权力,只有行政或司法机构才有权力针对个人执行这些规则。根据起诉书, NDAA的第条直接认定华为与中国政府有关联,而不是向对待其他中国公司一样,依法让行政机构和法院作出判断。这违反了授权条款,包括授权条款里的三权分立原则。
⒕在签署 NDAA时,美国总统曾提出反对意见,称NDAA条款会引发有关三权分立的重大担忧,而且反映了国会的越权。我们此次发起的诉讼也对第条提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我们要求法院判定第条违宪,并判令禁止针对华为适用该条款。我们期待在法庭上进一步阐明我们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