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每个人都会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消费,小到柴米油盐,大到买车买房。消费行为如此频繁,偶尔遇到消费欺诈,似乎难以避免。
⑵所谓“消费欺诈”,意思是,商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⑶那么,遇到消费欺诈后,应该如何维权呢?
⑷首先,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
⑸就消费欺诈而言,应当注意搜集、保存以下几类关键证据:
⑹固定好证据后,再找商家协商!
⑺先固定证据,再找商家协商,是为了避免先找商家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商家已有防范心理,无法再取得相应的证据。
⑻若协商不成,则可视情况采取如下维权措施:
⑼(在社交媒体上,比如微信、抖音、头条等,披露商家的欺诈行为,制造舆论压力;
⑽(可致电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投诉;
⑾(在商场或电商平台上购物,出现消费欺诈时,可向商场或电商平台经营者投诉;
⑿(可向监管部门(比如市场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举报;
⒀(在以上维权措施均不能取得满意结果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⒁必须说明的是,在社交媒体上披露,投诉或者举报等,都不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前置程序,即,在与商家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⒂如何锁定维权对象,也即谁是消费欺诈的责任主体?
⒃一般来说,谁是商品的销售者,谁就是责任主体。
⒄但在一些特殊的购物场所,或者商品系食品,则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⒅、商场购物:商场的经营模式,一般包含租赁和联营两种。怎么区分租赁模式和联营模式呢?一般来讲,若商场统一收银,则是联营模式,若商家自行收银,则是租赁模式。
⒆、网络购物:责任主体一般是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但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消费者除了可向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
⒇、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⒈最后,“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如何区分和选择?
⒉“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分别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⒊二者的区别在于:
⒋“退一赔三”适用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即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退一赔三”需要考虑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⒌“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即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退一赔十”不考虑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当“退一赔十”。
⒍适用时,对二者如何选择?
⒎如购买的商品不是食品,那么在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无疑只能选择“退一赔三”。
⒏如购买的商品是食品,针对消费者所购食品的任何一种瑕疵,都同属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领域。所购食品的瑕疵性质不同,则对适用“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存在不同的结果。
⒐第一种是,瑕疵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评价,适用“退一赔三”;
⒑第二种是,瑕疵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则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评价,适用“退一赔十”;
⒒第三种是,瑕疵既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又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一旦某种食品瑕疵既构成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退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