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是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的单方要求,此类格式条款如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故特价商品如有瑕疵,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退换。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⑶(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⑷(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⑸(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⑹怎么处理:消费者与卖家协商一致,进行商品退换;如商家以“霸王条款”拒绝处理纠纷时,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合理维权!
⑺小张见某女装店标着“打折、特价处理”等字样,便疯狂购物一番,回到家发现这些打折衣服部分有污渍,遂打电话要求某女装店进行换货,但却被老板告知,他们的特价商品不支持退换。
⑻问:某女装店是否能以提前告知消费者,特价衣物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换?
⑼答:不能。商家的“特价衣物不退不换”属于格式条款,存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