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⑵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⑶在网上订购的花箱商家发错尺寸的,消费者是有权利请求对方退换处理的,如果对方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对于这种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⑷.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⑸.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⑹.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⑺.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