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份民事裁定书。
⑵“起诉人蔡喆通过咸鱼购物平台向被起诉人钟腾烁购买商品,该商品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交付起诉人蔡喆,收货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该纠纷性质应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该类案件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蔡喆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对蔡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⑶在该案中,原告在咸鱼网络平台上向被告购买商品,后因收到商品与描述不符,而发生纠纷,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城法院说:你这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不归我管,你得去北京互联网法院啊。
⑷所以,网络平台购物合同纠纷,不是法院不管,是在特定的地区有专门的法院管。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⑹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以线上的方式为主,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纠纷,但前提是网络信号必须好。